关于做好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原创文章 分类: 点击数: 2024-06-06

各学院(部、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的要求,现就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毕业生申请复核

1.申请条件。在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以下均称“系统”,访问网址:https://jcjy.xszz.edu.cn/)中,未通过学院(部)、学校或中央任意一级审核的2023年毕业生,均有资格申请复核。

2.申请端口。学生在系统的“2024年基层就业复核”模块完成信息填报,修改或补充相关信息。

3.申请时间。需要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校级审核。

二、往届毕业生补偿代偿在职在岗确认

1.确认对象。2022年毕业生完成第二次在职在岗确认,2023年毕业生完成第一次在职在岗确认,并在系统的“第一/二次在职在岗确认”模块完成信息填报。

2.确认要求。正常在岗的毕业生应在系统中选择“在岗(继续享受资助)”,按要求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表;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等换岗的毕业生应在系统中选择“换岗(原单位内部调动,继续申请资助)”,按要求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表;学生在原基层单位辞职后,入职新单位仍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选择“换岗(到新单位就业,继续申请资助)”,按照首次申请基层就业资助的流程填报信息。

3.确认时间。需要在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在职在岗确认。

注:(1)2022年毕业生需要注册系统账号(操作手册见附件1),完成第二次在职在岗确认;(2)通过复核的2023届毕业生,需要在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第一次在职在岗确认。

三、2024年毕业生申报审核

(一)申请条件

1.2024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签约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在“中西部地区”划定范围之内;东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指辽宁省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江苏省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山东省淄博、枣庄地区,广东省韶关、茂名地区,以及上海市闵行区和大连市瓦房店市。

(4)艰苦边远地区: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5)基层单位是指:

①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②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3.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4.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在提交的就业证明中体现工作年限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5.在校期间通过自筹或国家助学贷款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二)资助标准

1.资助金额

(1)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具体金额按照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2)研究生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0000元的,具体金额按照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2.资助阶段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专科、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

3.资助方式

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4.资助要求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申请审核

1.申请网址。学生通过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申请时间。毕业生需要在11月5日23:59:59之前完成在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操作手册见附件1)。

注: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系统审核结果信息,务必常用、准确。

3.审核时间。请各学院(部、所)需在11月8日前完成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院(部、所)审核工作。

4.审核要点。(1)各学院(部、所)需严格审核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学费金额,申请补偿代偿金额不含住宿费。如填写不规范需退回学生重新填写;(2)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审核时可查看《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附件2)。

5.材料报送。各学院(部、所)审核结束后,需批量导出学生申请表,打印后加盖学院(部、所)公章后于11月11日交至北苑三楼A05办公室。

(四)资助款发放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学校将及时联系符合补偿代偿资格的学生。资助款以批复金额为准,分三年进行在职在岗确认、发放资助款。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发放资助款的33%,第三年发放资助款的34%。学费补偿款直接汇款至申请人账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其偿还至学生贷款账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者发放至申请人账户,由学生自行办理还款。

(五)注意事项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部、所)务必确保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

2.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含11月15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学生),未能在11月15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学生须在2024年11月5日前通过系统完成预申请,并在2025年5月20日前通过系统申请复核。

3.注意申报时间,勿因逾期而错失资助资格,并确保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联系人:王贵新

联系电话:0431-85098302;85098619


附件:

1.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2.0.0).pdf

2.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2024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