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8届毕业生申请代偿资助项目的通知

原创文章 分类: 点击数: 2018-05-24

各学院(部):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的要求,现就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2018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2018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到中西部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签约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在校期间通过自筹或国家助学贷款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二、资助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三、申请流程

请各学院(部)务必确保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时接受学生的申请材料。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凭《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学院(部)学生工作组提出申请,出示相关纸质资料。

2.学院(部)审核。学院(部)学生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财务处审核。学院(部)确认盖章后,学生本人持《申请表》到财务处管理科核实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财务处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4.报送材料。学生将经学院(部)、财务处审核并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及其他纸质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包括:

(1)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

(2)《申请表》原件(2份,见附件1);

(3)就业协议书(四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4)学生本人及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的就业证明原件(2份,见附件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如有,2份,见附件3)。

(5)学生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2份),在空白处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行支行名称、地址及行号。

四、申请时间

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基层就业代偿资助全年分两批次受理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2018年第一批代偿申请的截止时间为6月20日;受理第二批代偿申请的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

五、资助款发放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将符合代偿资格的名单返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联系获批同学。资助款以批复金额为准,分三年进行在职在岗确认、发放资助款。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发放资助款的33%,第三年发放资助款的34%。学费补偿款直接汇款至申请人账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还款至学生贷款账户。

六、报送地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办公室(本部校区北苑三楼A05室)。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思敏

联系电话:85098302


附件: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证明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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