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7届毕业生申请代偿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学院(部):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的要求,现就到中西部地区就业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到中西部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在校期间通过自筹或国家助学贷款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二、资助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三、申请流程
请各学院(部)务必确保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时接受学生的申请材料。
1.学生申请。学生向学院(部)学生工作组申请代偿资助,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2.学院(部)初审。学院(部)学生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报送材料。学生将纸质材料填写、确认、盖章后,以学院(部)为单位经财务处签字确认后统一上报学校。纸质申请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
(2)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见附件一);
(3)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复印件(2份);
(4)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单位证明原件(2份)。注:需写明工作时间在三年(含)以上。
四、报送时间
1.第一批报送截止时间:6月20日,签订就业协议符合资格的学生申请并上交相应材料。
2.第二批报送截止时间:12月20日,签订就业协议符合资格的学生申请并上交相应材料。
五、资助款发放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将符合代偿资格的名单返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联系获得批准的同学,资助款以批复金额为准,逐年发放。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发放资助总额的33%,第三年发放资助总额的34%,学费补偿款直接汇款至申请人账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款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还款至学生贷款账户。
六、报送地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办公室(本部校区北苑三楼A05室)。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赫 宸
联系电话:85098302
附件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二:东北师范大学毕业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