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学年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东师校发字[2011]70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进一步引导学生爱国感恩、自立自强、诚信友善、全面发展,决定设立东北师范大学学校励志奖学金。现就本学年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定范围
我校二年级(含)以上的资助对象。
二、评审原则
1.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实行学院(部)差额评审,等额上报。
3.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以及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一般资助对象,不再兼得学校励志奖学金。
三、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奖励资助1500元,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5.通过自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自觉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前40%;综合成绩未进入前40%,但在学习上有明显进步或在工作、科研、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亦可申请学校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五、日程安排
1.学院(部)宣讲。12月4日前,学院(部)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每一名资助对象,组建以学院(部)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的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2.学生申请。12月5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递交书面申请。
3.学院(部)评审。12月12日前,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标准,召开评审大会,择优确定奖励对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具体评审办法、《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4.学校审批。12月19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部)上报的评审程序及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名单确定。12月20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2.学院(部)评审时,建议召开评审大会,规范评审流程,以评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秀榜样和成才典型为目标,充分发挥学校励志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激励、引导作用。
3.学院(部)需上交《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学院(部)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流程及评审结果。
4.在评定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得联系。
送交材料地点:(本部校区)北苑餐厅三楼C06室
(净月校区)学生活动中心208室
联 系 人:张茂林 孙婧芳
联系电话:85098307 85098308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