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2016学年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原创文章 分类:
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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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各学院(部):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同时进一步引导学生爱国感恩、自立自强、诚信友善、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学校励志奖学金。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东师校发字[2015]4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本学年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定范围
我校二年级(含)以上的资助对象。
二、评审原则
1.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实行学院(部)差额评审,等额上报。
3.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以及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一般资助对象,不再兼得学校励志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
学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5.通过自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自觉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前40%。对于综合成绩未进入前4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学校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指以下方面: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国家级核心及以上期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奖;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奖。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奖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日程安排
1.学院(部)宣讲。9月23日前,学院(部)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每一名资助对象,组建以学院(部)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的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确定具体评审办法。
2.学生申请。9月28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递交书面申请。
3.学院(部)评审。10月13日前,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标准,召开评审大会,择优确定奖励对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具体评审办法、《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4.学校审批。10月17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部)上报的评审程序及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名单确定。10月24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2.学院(部)评审时,要召开评审大会,规范评审流程,以评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秀榜样和成才典型为目标,充分发挥学校励志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激励、引导作用。
3.学院(部)需上交《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学院(部)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流程及获奖学生名单。
4.在评定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材料送交地点:本部校区新三舍C栋大厅爱心驿站
净月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二楼208室
联 系 人:张茂林 孙婧芳
联系电话:85098308
附件:2015-2016学年各学院(部)学校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doc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