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2年到中西部地区就业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的通知

原创文章 分类: 贷款 点击数: 2012-05-24

各学院、全体学生: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的要求、规定,现就到中西部地区就业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2012年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到中西部地区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就业,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制造、冶炼加工、土建加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3.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二、代偿资助标准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发放额度
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申请资助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申请资助总额的34%。
四、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
2.就业协议书(2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单位证明(2份)。
五、报送时间
1. 6月20日前,以学院为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中西部基层单位就业学生的申请材料。
2. 应届毕业生二次定岗后符合资助政策要求的,学生本人于12月20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六、报送地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办公室(本部校区北苑三楼C05室)。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中原 田晓彤 赵 丽
联系电话:85098302 85098303

详情请关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学费代偿和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宣传专题网站(/user/news_content.jsp?newsId=464)。

附件:学费代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