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23届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各学院(部、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要求,现就2023届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2023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签约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在“中西部地区”划定范围之内;东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指辽宁省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江苏省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山东省淄博、枣庄地区,广东省韶关、茂名地区,以及上海市闵行区和大连市瓦房店市。
(4)艰苦边远地区: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5)基层单位是指:
①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②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3.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6)。
4.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5.在校期间通过自筹或国家助学贷款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二、资助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具体金额按照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补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申请流程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部、所)务必确保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接受学生的申请材料。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凭《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学院(部、所)学生工作组提出申请,出示相关纸质材料。
2.学院(部、所)审核。学院(部、所)学生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财务处审核。学院(部、所)确认盖章后,汇总申报学生的《申请表》之后,到财务处管理科核实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财务处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4.报送材料。学院(部、所)将经学院(部、所)、财务处审核并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及《汇总表》(本科和研究生相区分,见附件1、2)其他扫描版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zzzx@nenu.edu.cn;纸质原件交至贷款办公室(北苑三楼A05室),包括:
(1)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
(2)《申请表》原件(2份,见附件3);
(3)就业协议书(四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4)学生本人及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的就业证明原件(2份,见附件4)、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如有,2份,见附件5);
(5)学生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2份),在空白处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行支行名称、地址及行号。
四、申请时间
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基层就业代偿资助于2023年11月15日前受理申请。因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报送、归档等,本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5日。
五、资助款发放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将符合代偿资格的名单返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将及时联系获批同学。资助款以批复金额为准,分三年进行在职在岗确认、发放资助款。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发放资助款的33%,第三年发放资助款的34%。学费补偿款直接汇款至申请人账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其偿还至学生贷款账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者发放至申请人账户,由学生自行办理还款。
六、注意事项
(1)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2023届毕业生(含11月15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学生),未能在11月15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学生须在2023年11月5日前预申请,并在2024年5月20日前申请复核。
(2)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预计2023年秋季上线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上线后,需要学生注册和登陆系统,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学校及时将本校相关部门盖章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传系统,并通过系统完成校级审核。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3)2023年系统首次上线使用,为确保工作万无一失,部分材料需线下同步报送。请申请学生做好准备工作,将相关材料原件寄至学校前,留存好材料电子版,待系统上线后上传。学生寄回的所有材料原件,学校将汇总保存备查。
(4)注意申报时间,勿因逾期而错失资助资格,并确保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联系人:王贵新
联系电话:0431-85098302;85098619
附件:
1.2023年本专科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2.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4.就业证明
5.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6.关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区域范围、基层单位等相关说明(2023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