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代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原创文章 分类: 贷款 点击数: 2010-05-25

各学院、全体学生: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国家将对2010年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代偿资助政策。
代偿标准为: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实行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请各学院组织已经签约到上述地区工作的学生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国家代偿学费相关手续。
一、申请条件
1.2010年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到中西部地区县级以下(县级只包括:县城中学、县城医院,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办等机关单位除外。)的基层单位就业,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制造、冶炼加工、土建加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3. 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二、申请材料
1. 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 就业协议书(两份)
3. 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单位证明
三、报送时间
为能及时向国家报送申请材料,各学院请于6月20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学生申请材料。对于二次定岗后符合资助政策要求的,学校在12月30日向国家报送,此前,学生可随时与学校联系,提出申请。
联 系 人:林海新 卢建有
联系电话: 85098303 13394311001

代偿资助QQ群:3414182
附件 :
1.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2. 代偿资助政策宣传专题网站

/zhuanti/daichang09/index.html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