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5年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申请代偿资助项目的通知

原创文章 分类: 贷款 点击数: 2015-12-21


各学院(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部属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38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实行一次性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首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2015年8月1日直接招收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第二类是2012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士官培养、2014年12月入伍实习、2015年7月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高校毕业生;第三类是2013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培养、2015年12月入伍实习已拿到正式入伍通知书的高校学生。

二、资助年限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申请流程

1.学生申请。直招士官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 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在首页点击“直招士官报名”,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点击左侧栏“直接招收士官”或“定向培养士官”按钮进入并补填相关信息后,直接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相应栏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

3.县征兵办核实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

4.材料报送。2016年3月1日前,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因故丢失的可向入伍地县级征兵办补办)复印件,送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办公室,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注意事项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材料交送地点:本部校区北苑三楼A06

联 系 人:赫 宸  赵  

联系电话:85098303

附件1: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

附件2: 《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部属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5]138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