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原创文章 分类: 资助 点击数: 2016-09-20

各学院(部):
  为更好地完成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1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东师校发字[2015]3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 下。
  一、评定范围
  我校二年级(含)以上的资助对象。
  二、评审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学院(部)差额评审,等额上报。评审中可适当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倾斜。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5.通过自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自觉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前30%。对于综合成绩未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指以下方面: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国家级核心及以上期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奖;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奖。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奖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日程安排

完成时间

工作内容

具体要求

9月23日

学院(部)

宣讲

1.传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
2.组建以学院(部)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
(部)评审小组。
3.确定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

9月28日

学生申请

学生向学院(部)递交书面申请,并通过学生资助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10月13日

学院(部)
评审

1.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按划拨名额的120%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2.学院(部)评审。各学院(部)要召开评审大会,择优确定奖励对象,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激励、引导作用,培育爱国感恩、自立自强的学生典型。
3.学院(部)公示。将评审结果在学院(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学生资助信息平台提交评审结果,同时将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10月17日

学校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部)上报的评审程序及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10月24日

名单确定

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2.学院(部)要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东师校发字[2015]38号)及评审原则,结合 学院(部)实际情况,确定本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
  3.学院(部)评审时,要召开评审大会,规范评审流程,以评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秀榜样和成才典型为目标,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4.《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需详细报告评审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学院(部)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流程及获奖学生名单。
  5.在评定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材料送交地点:本部校区新三舍C栋大厅爱心驿站
  净月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二楼208室

联 系 人:张茂林 孙婧芳
  联系电话:85098308

附件:2015-2016学年各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doc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