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为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原创文章 分类: 贷款 点击数: 2009-05-13

各学院、全体学生: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自2009年起,国家将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代偿资助。
代偿标准为: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实行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请各学院组织已经签约到上述地区工作的学生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国家代偿学费相关手续。
一、申请条件
1.2009年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
2.到中西部地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的基层单位就业,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3. 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二、相关工作
按国家文件要求,学校将在6月30日向国家报送申请材料。各学院请于6月25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学生申请材料。对于二次定岗后符合资助政策要求的,学校在12月30日向国家报送,此前,学生可随时与学校联系,提出申请。
详情请关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

联 系 人:李中原 富会来
联系电话:85098302 85098303

附件:
1.学费代偿资助政策宣传专题网站/zhuanti/daichang09/index.html
2.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