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2006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困难生” 资助工作的通知

原创文章 分类: 资助 点击数: 2005-10-28

各学院:

学校将于10月28日至11月7日开展“新疆少数民族困难生” 资助工作。请各学院按要求,于11月7日前上报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资助范围
内地普通高校在新疆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少数民族学生。
二、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三)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爱到各种处分;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主要课程(必修课)有一次补考不及格者;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四)参加宗教活动;
(五)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六)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等级及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800元,占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5%,二等4000元,占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15%,三等3500元,占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20%。
以下条件可作为学院评定困难学生等级的参照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中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3.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80元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困难资助: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00元者;
2.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四、评定程序
1.各学院在接到通知后要召开本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大会,向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宣读评选条件、资助金额和相关要求。
2.凡符合条件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均可以填写《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审批表》,向学院自行申报。
3.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申报此项资助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学校下发的评定比例及名额等额确定受资助名单。
4.各学院要将受资助名单向全体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5.各学院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到学生资助与贷款中心,学生资助与贷款中心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6.学生资助与贷款中心审批后统一发放资助款。

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2005?200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学生资助与贷款中心
2005年10月28日